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1.011
《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特征及其规范路径
大数据技术将人类生活全面数字化.除了个体的身份,个体的行为轨迹也会被数字化,并上传于线上的数据流中.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以识别目标为基础,可划分为身份识别和行为识别.基于这种划分,可以将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路径进行区分,在《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将身份识别信息和行为识别信息区分保护.对身份识别信息的保护从其本身被泄露的风险出发;对行为识别信息的保护,在去除身份识别可能性的基础上,施行较为宽松的保护模式.目的是维护信息资源有序使用秩序,从而实现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红利.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身份识别、行为识别
41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司法部中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法律保护——以信息财产理论为视角"14SFB30026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