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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25/j.issn1008-407x.2019.04.012

论侵权获益返还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引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行立法中,将侵权获益推定为实际损失的作法存在明显的不足.此举既简化了侵权获利与侵权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市场逻辑相悖,同时也极大地限缩了侵权获益返还救济的适用空间.侵权获益返还救济的合理运用应当以不当得利请求原理为参照.为强化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有效遏制侵权动因,我国应尽快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返还并行适用的二元救济体系.

知识产权、侵权、获益返还、不当得利、损害赔偿

40

DF523.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的实证研究"16BFX137

2019-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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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21-1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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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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