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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政策及原则--金融抑制视角

引用
处在发展与转型期的中国存在金融抑制,具体表现为对利率、银行、证券、资本账户的管制。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的嬗变,在刑法规范语境下,反抗抑制的结果使其触及刑事法网。在金融市场体制性与功能性缺陷的现实背景下,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必须遵从经济发展规律,秉持“宽和”的刑事政策,把正当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行为“出罪化”;坚持立法“立罪至后”原则,收紧当前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圈;坚持司法“二次违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以行政、经济、民事等法律做出违法性认定为前提。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宽和刑事政策、谦抑性原则

37

DF613(刑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政策与原则”SD2015C18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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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0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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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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