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理论续造与治理构想
伴随数字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法的传统理论和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着传播技术自身结构引生的悖离式障碍。版权法应以协调多元参与性主体之间利益合理、公平分配作为政策衡量的基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版权私力救济手段,很可能因带有私人利益的价值偏向而产生对合理使用造成损害的负面效应,应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应侧重以去“作品”中心化的“使用行为”作为确定版权保护边界的主要作用“焦点”,故合理界定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私性”对认定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参考作用。同时,互联网环境下应提倡构建版权的“双轨”治理模式,重新配置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补偿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
版权、互联网、技术保护措施、商业性、责任规则
D91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研究---以数字环境为中心”13YJC820048
201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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