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定罪之没收”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将各种没收制度加以类别化的重要判断要素,并对没收程序设计及功能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未经定罪之没收”体现于司法解释中原有的相关制度,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建立的新制度之中.证明标准问题在原有制度和新制度中都是模糊的,影响了特定程序的制度功能发挥及其与特定案件诉讼目的权重的一致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之没收制度的证明标准宜选择立体解决模式:确立与一般民事证明类似的标准,即“高度盖然性”,同时完善利害关系人抗辩制度、上诉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
未经定罪之没收、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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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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