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排异到合作:互联网P2P分享环境下的版权困境及出路
随着P2P技术的更新和不断发展,版权法的传统理论和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着传播技术自身结构引生的悖离式障碍.从司法实践与立法规制层面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在追究侵权责任上呈现一种由营利性中间商到个人使用者的侵权责任主体转向.版权生态关系立足于“共在先于存在”,故在厘定版权的价值基础时,应以各参与性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作为利益分配伦理的落足点.除版权的专有权控制外,应综合运用“强制许可”补偿金机制、“自愿集体许可”机制、“批量许可”商业合作模式等多元合作协调机制.只有这样,互联网P2P分享环境下的版权困境才有可能由排异性的零和博弈现状转变成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
P2P、版权困境、个人复制、传播、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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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局限及保护研究"10CFX059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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