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7X.2011.02.018
合作社终止时对债权人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最宜采取"总则性社会责任条款"与"分则性社会责任条款"双管齐下的规制方式.但是,合作社特有的价值和原则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不仅降低了对"总则性社会责任条款"的依赖,而且要求对"总则性社会责任条款"进行隐性技术处理,这也更突显了合作社终止时对债权人"分则性社会责任条款"的重要性.因此,应当研究社员惠顾债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等特别情形,探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遗漏,加快合作社破产与解散时对债权人"分则性社会责任条款"的立法完善.
合作社、企业社会责任、惠顾债权、破产与解散、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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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6JZD001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0CFX071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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