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7X.2011.02.016
新《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影响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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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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