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301.2006.01.002
论水权的性质及构成
水权的客体、性质和权能结构可从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法律属性三方面进行分析.水权是自然资源产权,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而非水产品,即生态用水之外的部分水资源.水权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是符合物权属性基本前提下的准物权.我国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在水权权系构成中,水资源所有权是第一位的权利.水资源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部分处分权等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并进行流转,从而形成水权市场和水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水资源使用权即是取水权,根据取水方式的差异,包括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等;根据水资源使用方式的差异,则包括灌溉权、经营权、饮用权等.本文认为,水域(水面)使用权、排水权、水资源分配权等不属于水权的范畴.
水资源分配、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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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华南理工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127-N7040250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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