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平台反垄断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重叠——以双重程序为视角
大数据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更是高度依赖个人数据的搜集和利用.数字平台以个人数据为交换条件,提供用户免费的网络服务,并加入广告商成为市场中的付费方,具有了正向的间接网络效应,将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极致,形成了高度的市场支配地位和进入壁垒.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是否可以被同样视为违反反垄断法,进而被认定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近年来的欧盟实践对两法的重叠问题给出了回应,特别是对德国脸书案的分析表明,执法机关若要将两法合并适用,应坚持严格的双重程序标准,即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行为只能在具有充分证据证明竞争受到损害的理论指导下,才可被认为同时违反了反垄断法.目前,双重程序在全球范围内仍有争议,由此涌现出的诸多立法改革与政策建议,都为我国双重程序的适用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数字平台;反垄断法;个人数据保护;双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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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021-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1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