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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追续权立法及其启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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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追续权立法有超过50年的立法实践经验,德国追续权制度在创设初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后随着德国修改《著作权法》,以及在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下,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逐渐走上正轨.德国追续权立法极具特色,其在世界上首创信息获取权,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实施追续权制度,并专设条款规定对外国作者进行追续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我国追续权立法可以借鉴德国追续权制度,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创设信息获取权.此外,我国还可以借鉴德国追续金的分配模式,提升追续金的效用.

追续权、著作权、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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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1.634

本文为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N°P698971C,并受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计划”资助.

2016-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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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

1005-4871

31-203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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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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