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871.2013.02.007
论“欧盟航空减排指令”与国际法的冲突问题——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的悖论
欧盟最近作出了暂停对进出欧盟机场的第三国国际航班实施“航空减排指令”的决定,一定程度地缓和了此前国际社会和欧盟之间的紧张局势.不过,欧盟仍然以欧洲法院关于“美国航空运输协会案”的裁决为“背书”,坚持其单边措施的合法性,并且不排除未来有继续实施的可能.虽然欧洲法院在“美国航空运输协会案”中曾裁定该指令并未违反国际法,但这一内部裁决并不能改变欧盟单边措施违反国际法的事实.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国际法要成为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需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欧洲法院基于“内向型司法”的倾向,对《芝加哥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进行了限制性解释,因而使国际法在“美国航空运输协会案”中被边缘化.欧洲法院维护了欧盟法的“自主性”,但损害了欧盟“尊重国际法”的宪法性目标和原则.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法上有充分理由抵制欧盟的单边航空减排措施.与此同时,国际民航组织应争取在年内就全球航空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以避免欧盟重返单边主义.
欧盟航空减排指令、司法审查、欧洲法院、欧盟法、国际法
28
D933.4;D99(各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欧盟对外关系法与中欧关系的和谐发展”11YJC820164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8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