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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4871.2003.02.012

中德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之比较

引用
文中考察并比较了中德两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认为我国应根据一般人格权本身的特性,不仅在民法中规定这一框架性权利,更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在个案审判中所累积起来的原则与经验使之具体化,德国法院在此方面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般人格权、德国民法、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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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1.63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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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

1005-4871

31-16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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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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