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354.2017.04.012
人情与法理:兼论民国时期民众 的法律意识 ——以1930年苏州救火汽车伤人事件为中心
民国十九年(1930)四月二十五日,①苏州阊胥盘区第八段同善救火会因试车撞死行人,首开苏州救火汽车杀人之例.事后舆论哗然,民众称其为"市虎"杀人.从各方面对此事的言论及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法理在近代以来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很重要,但苏州民众在对待案件时,依然看重人情,在法律之外仍沿袭人情的因素.这一定程度上说明,自近代以来民众被法律疏远后,民间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而这种规则乃源于中国的慈善传统.正是这两者的较好权衡,才使得传统以来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也必须认识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必须在具体的地域社会历史中才能得到全息的展现,如此法律史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深入下去.
苏州、救火会、救火汽车、人情与法理
D929(中国法律)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清末至民国南昌与苏州消防事业比较研究"15LS05;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项目0001383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8-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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