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3.05.017
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信任共识论
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往往通过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来达成对不同文化需求的个体认同、彼此承认乃至组织行动的信任共识.其通常依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的效能化行为指引,来提升当事人组织行动的信任共识程度,以最优化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抽象信任、普遍信任与弱信任作为法律信任思维所呈现的规范特性,有必要基于此分别厘清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所涉治理模式、资金管理与设施管理事项的信任要义.进而设定相应的外部、内部与主体之开放式行为交往指引,投入结构、用途管制之规则式物质保障指引,场所、服务与监督之普遍干预式行为评判指引,以类型化型塑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科学化、功能化与绩效化供给的规范进路.最终通过明晰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化供给,来强化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所达成的信任共识.
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治理模式、资金管理、设施管理
DF0(法的理论(法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能力提升项目;西南大学创新研究先导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重大委托课题加强学理化体系化研究阐释推动中华法系伟大复兴项目
202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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