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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3.05.014

论传媒处理个人信息中的公共利益

引用
传媒为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及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涵盖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传媒活动中,单纯的信息流动和公众兴趣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根据传媒活动中个人信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方式,应当将公共利益区分为针对特定身份的公共利益和针对公共事件的公共利益.根据目的原则,传媒活动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对于传媒处理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约束作用.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传媒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满足合理性要件的要求,确保其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减损的个人利益成比例.传媒处理被报道者的私密信息或者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更审慎的利益衡量并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被报道者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共利益、目的原则、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

DF52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A050

202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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