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3.04.007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的立法例中,将其中的预备行为直接当作未遂犯或者既遂犯处罚,似乎具有明文的法律根据,但其实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肯定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在某个法条中,那么当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预备行为时,就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与既遂犯(预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除外).至于对该预备行为是否按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实质解释、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益
DF6(刑法)
202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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