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3.03.013
论财产犯罪中数据资产的占有及转移
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数据资产需能够映射现实的财产利益,继而归入财产性利益予以刑法保护.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支配方式,完全基于共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据资产,以私钥作为控制支配的关键,属于凭借现实的或者实际的"力"对其进行直接控制的事实占有;包括私有链和联盟链在内的数据资产,其实质与基于网络通信等技术的中心化数据资产并无质异,均属于凭借相应的网络社区规则、制度等规范性要素进行间接控制的规范占有.数据资产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转移占有,其在财产犯罪中占有转移的标准具体表现为:对于已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数据资产,要体现出实际的财产损害;对于非法生成的数据资产,该部分数据资产所映射的现实财产利益已显现出被侵害的状态或事实.
数据资产、区块链、事实占有、规范占有、占有转移、犯罪既遂
DF6(刑法)
2023-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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