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3.03.001
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研究
生成式人工智能由算法与数据驱动,属于深度合成技术,在国家安全层面存在引发暴力冲突、意识形态渗透风险,在社会层面存在数据垄断、道德操纵风险,在私权利层面存在增加犯罪、挖掘用户隐私等风险.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现有制度分散、不成法律体系;理论界尚未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进行专门研究,治理范式缺失.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体系,应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元规则.从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视角切入,通过梳理不同国家、地区、组织、企业所构建的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炼其共性,是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形成的可行进路.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由协同共治、提升透明度、保障数据质量以及伦理先行四个方面组成.
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元规则、算法、大型语言模型
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
2023-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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