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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3.01.014

民法典保证人抗辩规则的再体系化

引用
基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及独立性,可对民法典保证人抗辩规则进行再体系化整理.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抵销抗辩权与撤销抗辩权;民法典第701条有关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采广义抗辩,扩大了保证人的抗辩事由;在主债务人破产与其他类似事件中,保证人不得以主债权消灭为由而抗辩;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解除权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02条;只要被担保的债务可抵销,即便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保证人即可主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放弃抵销权、撤销权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基于保证的补充性,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否消灭尚需结合人民法院是否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形而判断;主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应释明将主债务人一并提起诉讼,否则应驳回起诉.基于保证的独立性,保证人可主张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债务未发生或已消灭的抗辩.原则上保证人抗辩规则也适用于物上保证人.

从属性、保证人抗辩规则、先诉抗辩权、抵销权、撤销权、保证期间

DF522(民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规划项目20ZDA01

2023-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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