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2.06.010
我国轻罪立法的实践与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轻罪立法呈现出法益保护前置化、罪名过度精细化和以规范宣示为目的的象征化等特征.轻罪立法通过扩张集体法益扩大了刑法处罚范围,限缩了个人权利的空间;对犯罪的过度类型化,导致罪刑体系支离;象征性的轻罪立法,还加剧了法律实效的短绌化.我国无论在实体法抑或程序法上均不存在罪刑分级的制度设计,单靠增设轻罪难以改善重刑刑法结构;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实质意义弱化,轻罪理论也难以证成轻罪立法的合理性.调整我国罪刑结构应先去重刑化、再严密法网,而轻罪立法会导致刑法"又严又厉";轻罪立法蕴含的积极预防刑法观也非法治国刑法的应有之义.因此,对轻罪立法应保持谨慎,坚守刑法最小化的基本立场.
刑法修正案(十一)、轻罪立法、重刑刑法、积极刑法观、依法治国、刑法最小化
DF6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3-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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