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2.06.009
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
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作为一种团体权限的纵向配置,应当体现划分标准的理性及其法治化.现行法律和政策大致采用了事务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的划分标准,但尚未明确不同金融事项之间的差异.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应依据事务性质而进行,即根据金融事项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和利益属性确定立法权限归属,并考虑执行效率而配置行政权限.据此,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风险处置事项归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而促进发展事项属于地方事权,剩余权限则归属中央.因此,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标准的法治化路径是推动金融基本制度和权限划分原则的宪法释义,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进行类型化构建,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力.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事务性标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128
2023-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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