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04/j.cnki.dffx.20220424.008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需根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类型确定.其中,事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不具有需罚性,即不具有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属于功能责任论的范畴.如果企业积极、有效实施刑事合规计划,而无法避免企业下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包括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企业实施单位犯罪后,如果企业作出刑事合规的承诺,并予以有效实施,则可以对企业不起诉,以实现正向激励;如若作出刑事合规承诺的企业再次实施单位犯罪,则应当对其加重处罚,以实现负向激励.从实体法上明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范围,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警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陷阱,确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助于把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单位犯罪、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需罚性、实体法根据、功能责任论、合规激励机制
DF6(刑法)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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