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04/j.cnki.dffx.20220423.007
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根据及合宪性控制
环境法典编纂坚持宪法根据,这既是对环境法典法律地位及编纂质量的要求,也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宪法上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条款构成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与制度根据;宪法上确认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国家治理、依法治国、关于环境资源等理论构成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根据.明确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论证环境法典的基本法律地位、在其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环境法典编纂启动后必备的三个步骤.为了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质量以及实现其预期法律功能,应该从标准、程序及基准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的标准包括宏观标准、中观标准、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程序从主体、阶段、方式等维度展开;基准包括严格、中度、宽松三个层面.
环境法典、宪法、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生态文明、合宪性控制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58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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