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2.01.013
论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
关于民法典第156条的解释,究竟采取部分有效原则还是全部无效原则,学说上存在争议,这个问题存在区分实益.采取全部无效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私法自治、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更符合法史传统、更符合我国裁判实务.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当分别从行为的一体性与可分性来进行判断.在一体性的判断上,需以当事人的意思优先,结合考虑经济上的紧密关联与相同当事人关联.在可分性的判断上,存在内容、当事人可分性与时间可分性.需要通过假定的当事人意思来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判定法律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行为一体性、行为可分性、当事人意思、价值权衡、法律行为、法律效力
DF51(民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21MFXH003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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