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2.01.006
敏感个人信息的公私法一体化保护
随着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非法收集、泄露和滥用人脸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其本质特征,对其敏感性及其程度,应从形式与实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角度加以判断.作为权利客体和行为对象,敏感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不限于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多元化、多层次保护.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公私法一体化保护理念,对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强化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在刑法层面,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为参照,对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象范围及入罪标准予以具体认定.
人脸识别、敏感个人信息、多元法益、公私法融合、一体化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
DF6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项目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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