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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2.01.005

涉智能网联汽车犯罪的刑法理论与适用

引用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刑事风险主要有:智能网联汽车因程序设置瑕疵,所引发的"内忧";智能网联汽车受外界干扰,所引起的"外患".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者、生产者面临的刑事风险相较使用者等其他主体可能更大.在涉智能网联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时应遵循"打折"分配原则,即根据汽车自动驾驶智能等级程度,对各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模式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智能网联汽车程序设置研发者、生产者的刑事责任.智能网联汽车超载运输,危害公共安全,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对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下的智能网联汽车使用暴力或者抢控自动驾驶程序所控制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智能网联汽车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等级、刑事责任分配、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

DF6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9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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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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