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2.01.004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个人信息、删除权、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
DF529(民法)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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