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6.007
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
作为环境法体系的新兴领域,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求与路径有待明确.目前,生态区域保护法作为自然生态保护法的体系定位日益清晰,具有调整目标的生态性、调整对象的区域性与调整方式的综合性,正在逐渐形成"一般生态区域法+特殊生态区域法"的基本构造.生态区域保护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尚存差距,亟需立法完善,但目前的分散性立法模式难以克服立法碎片化问题,需要转向法典编纂模式来获取内容全面性、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等方面的体系化效益.为了充分实现法典编纂的体系化效益,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要合理确定应纳入的法律规范内容范围、协调与相关单行法的外部关系、安排内部的逻辑主线与结构,以及设计集中体现法典模式优势的重点制度.
环境法典;环境法体系;生态区域保护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流域保护法
DF46(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林业局项目(非规范项目名称)
2022-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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