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5.008
算法法人的理论证立及构成要素探析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算法技术孕育着迥异于传统法人的新型组织关系,当下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开始取代自然智能获得实体的控制权,去中心化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建构的自治组织排斥传统中心化组织机构.该类基于算法架构的实体应被认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即算法法人.此乃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能够构筑我国制度优势,推动国家战略实现;方便国家监管,助推美好生活;域外法治实践亦可为镜鉴.算法法人的技术特性决定其构成要素分殊,除特定算法技术要素,应根据算法运行模式、特点及目的 事业实现方式等,具体判定成员、财产是否系构成要素.算法法人无需传统法人组织机构,但尚需人类协助,有必要依其类型设置代表人、管理人及技术管理人,分别负责算法法人的对外事务、内部管理及技术事务.
算法;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算法实体;算法法人
DF0(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008
2021-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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