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5.004
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 ,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而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数据信息的无体性加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对世性、排他性、期限性等效力的赋予加以对冲,从而框定权能和效力,降低数据信息的交易成…展开v
数据信息;财产法;新型民事权利;数字经济;无形物;个人信息
DF529(民法)
本文系2019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重塑研究"项目批准号:19YJA820057
2021-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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