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3.008
论数据垄断:大数据视野下反垄断的法理思考
大数据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在法理层面提出了挑战,数据垄断需要重新思考市场力量判断、必要设施原理与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对大数据的特征与反垄断理论进行法理层面的分析.首先,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或垄断地位的强化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企业的所涉及的平台类型、网络效应特征、多宿主等情况来分类分析.其次,法律可以结合不同数据的类型,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最后,数据隐私保护可能构成反垄断议题,但应避免将数据收集增加简单等同于产品质量下降.应注意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制度的分工与配合,法律不应过多依赖反垄断法解决数据隐私保护,但可以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企业市场力量的参照.
数据垄断、大数据、市场力量、必要设施、隐私保护、平台企业
DF4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55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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