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3.004
论算法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与著作权归属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算法创作、算法创作物、可版权性、作品独创性、读者中心主义、机器作者
DF523(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68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