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3.003
网络平台监管的算法问责制构建
算法的广泛应用使得平台运行日益自动化,加剧了网络平台事前的主观过错认定机制困境,导致现有平台监管追责机理模糊化、治理节点滞后、责任设置不符合比例原则.人工智能时代的平台监管,既应符合平台底层的技术逻辑,也应符合主客观相一致、责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因此,应穿透网络平台运行的技术面纱,将平台监管的触角和追责视角直接指向背后的算法责任.技术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是包含主观意图的,应将平台算法设计部署的主观过错作为问责依据.平台的主观过错认定需明晰可回溯的问责点,可通过算法评估制度设置,并以算法备案制度事前固定问责点.事后可要求平台根据备案内容作出算法解释,说明设计的目的和预期后果,结合客观损害结果予以归责.平台算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对于本身的设计过错作为实质责任予以归责,如果平台提供虚假备案与解释则承担不真实解释责任.
算法、平台监管、主观过错、算法备案、算法解释、算法问责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51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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