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2.012
我国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转型与重构
流域具有系统性、复杂关联性以及动态性等特点,相应地,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内涵包括整体性、协同性以及适应性等要求.以此为参照视角,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应当体现系统整体性、有机协同性以及动态适应性的要求.我国流域司法保护可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向流域司法专门化的逻辑转型,并针对流域司法体制、运行机制、行为方式等方面实践探索中出现的协同性与一体化不足、能动性与联动性边界不清、预防性缺位与修复性不足等问题,分别重构整体性全流域环境司法体制、体系协同性流域环境司法运行机制以及动态回应性流域环境司法行为方式.
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环境司法、环境治理、司法体制、制度重构
DF486(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路径选择和法治保障”
2021-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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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