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0.06.011
论配子捐赠辅助生殖后代的基因来源知情权
我国配子捐赠辅助生殖后代无权知晓捐赠者的任何信息,仅仅是出于婚姻咨询需要时方能确认是否可以与拟结婚对象结婚.配子捐赠辅助生殖后代的基因来源知情权应属亲子关系背景下的具体人格权.通过人权法一般条款、民法典一般条款无法实现该项权利;通过宪法判例路径难以解决该权利与衍生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且在我国具有不适当性.在我国,适当的路径选择是在民法典的亲子关系部分中确权,赋予捐赠者在捐赠时选择匿名与否的权利,将捐赠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和不可识别身份的信息的类型化,同时在人工辅助生殖法中完善细则.新兴的人格权无法在民法典中详尽列举,而在民事特别法中进行确权应予以考虑.
基因来源知情权、配子捐赠、具体人格权、立法技术、个人信息、亲子关系
DF5(民法)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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