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0.05.011
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
学校履行教育职能并不能等同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恰恰相反蕴含着侵害学生权益的风险.学校教育与学校保护之间存在张力、冲突,应予以区分而不能混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可作安全保障义务和权益维护义务的区分,前者主要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后者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主体地位和平等地位的尊重及合法权益的维护,两种类型保护义务有着重大差别不宜混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宜进一步厘清立法思路.
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义务、安全保障
DF36(行政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研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课题"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规定研究"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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