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0.05.008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的侵权.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别调整.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长、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替行为主体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行为.
船舶碰撞、特殊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海商法、过失行为
DF96(国际法)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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