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0.05.002
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思考
刑事合规创设的企业预防犯罪的刑事义务以及所体现的刑罚积极预防的政策性导向,能否正本清源地通过传统刑法教义的检测,关乎刑事合规是否存在可靠的现代刑法理据,进而触及刑事合规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刑事合规要成为刑法理论的学术话题,需要进行教义学的思考,以助其形成理论框架.形式上,刑事合规尽管与传统刑法教义的归责原则有所抵牾,但并不是对刑法教义的颠覆和重构,而是在传统刑法教义基础上的一种新发展.企业以及企业管理者之所以对员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源于企业的管理、监督过失,并没有侵蚀一般刑法原理中的责任原则.同时,刑事合规与现代刑法理论的信赖原则、期待可能性以及风险降低等正当化事由相连接,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提供激励.据此,刑事合规没有重塑刑法教义而脱逸现代刑法的基础理论,其可以成为刑法规范上的概念并融入现行刑法理论的体系中.
刑事合规、刑法教义、新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法人犯罪
DF6(刑法)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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