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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20.03.014

法制机构审查的局限性及其突破

引用
法制机构审查是《立法法》确立的重要立法制度,被赋予确保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保障法制统一、阻断不当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质量的法定功能.从兑现法定功能的角度看,法制机构审查至少存在体制、组织和专业三方面的局限.突破体制局限,应考虑使法制机构回归中立身份,并强化外部程序,扩大立法过程性信息公开;突破组织局限,须更大程度地引入集体理性,形成"审查组织+质询+说明+公开"的制度组合,并建立审查辅助机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审查的大量基础性工作;突破专业局限,必须形成与法律事务处理结合的专业培养机制,建立提前介入起草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有效引入专家团队.

立法法、法制机构审查、体制局限、外部程序、集体理性、法制统一

DF3(行政法)

2020-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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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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