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0.02.017
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适用与规则构建
用户的知情同意作为企业采集用户行为信息应遵守的一项原则,是用户行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基础.在信息采集中的选择与参与机制中,我国宜采择入为主的知情同意规则设计.在其必备前提——告知环节,针对信息采集行为的主体、行为信息的类别和使用目的、采集后的处理行为和用户行为信息流向的第三方等方面,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对用以进行行为化定位等特殊用途,还应进行专门披露.在用户同意规范制度的设计上,用户同意类型需要进一步区分;同意的有效形式应该更加审慎;同时,对用户同意外的其他采集合法性基础应进行明确.
数据信息、信息采集、合法性基础、知情同意、择入机制、择出机制
D91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2019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重塑研究";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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