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0.02.008
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立法、长江流域事权、空间关系、流域社会治理、流域立法模式
D912.6(法学各部门)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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