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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9.06.002

论民法典对买卖型担保协议的规制路径 ——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

引用
买卖型担保协议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性质上属债权担保,满足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的认定要件,属于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的表现方式,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生效.未来民法典宜废弃现行司法解释否认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合意"的立场,肯定债权人既可"要求担保人履行买卖合同",亦可"通过强制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权".买卖型担保协议与流担保条款因是否直接导致担保物所有权转移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均可归入事先以物抵债协议的范畴;在担保债权数额明显低于担保物价值时,若买卖型担保协议中担保权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应允许担保人援引流担保条款的规定予以抗辩,此时担保权人只能通过变现担保物实现债权.

买卖型担保协议、意思表示、民法典编纂、非典型担保、流担保条款

DF5(民法)

第6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担保制度立法与实践新问题研究"2019M650929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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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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