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5.014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诽谤"积量构罪"的教义学分析
"两高"规定"诽谤信息转发500次"构成网络诽谤"情节严重",标志着诽谤罪在虚拟空间中呈"积量构罪"特征,这种量化入罪标准模式因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的巨大差异而具有合理性.需明确的是转发者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时代虚拟空间中机器人虽具有点击、转发、评论等功能,但机器人转发行为与自然人转发行为存在本质差异,人是机器的尺度,机器人不具备评价人的资格,其转发、评论行为仅是一种算法,并未实质性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名誉,不应将该行为作为网络诽谤"积量构罪"的考量因子.
网络诽谤、积量构罪、人工智能、情节严重
DF05(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17ZDA13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治理研究"
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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