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5.010
区域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制:区域合作法
传统行政区行政无法对跨区域公共事务作出有效回应,区域合作是实施区域治理的重要举措.我国当前有关区域合作的规范依据主要依赖于党和国家的政策、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等软法规范.区域合作的急迫性和软法规制的先天不足,亟须建立区域合作的硬法规范体系,而域内外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实践和区域合作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则为制定区域合作法创造了条件.区域合作法应当保持外在结构的逻辑自洽;采用"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在立法策略上,应当对区域合作既有的软、硬法规范进行制度化清理,先制定行政法规后制定法律,并以地方立法与之配套,以逐步构建起我国区域合作的硬法规制法律体系.
区域治理、区域合作法、法律规制
DF05(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15JZD00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一般项目"法治广东视域下区域一体化与软法治理"GD15CFX07
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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