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5.006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 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 ——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与以往的单行法相比,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每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千锤百炼、反复推敲.为了科学重构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必须从法教义学上澄清如下问题:普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普通抵押权、质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以及让与担保中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只有借助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才能再造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进而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之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动产、担保物权、优先性、排他性
DF52(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18AFX01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18CXTD08;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体系化构建"19ZFG82011
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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