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5.005
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法定追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连带责任理论、法定债权移转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由于混合共同担保具有实现公平价值、分散风险、鼓励担保、防止道德风险等功能,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对此加以明确肯定.在追偿权的具体行使上,追偿份额的确立原则上应予以平摊,特定情况下需按比例确定,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份额的确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发生循环追偿现象.
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公平
DF52(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人格权立法研究"18ZDA143
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