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9.04.005

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

引用
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引发了对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的追问.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人"一方面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规范条件),另一方面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事实条件).从根本上说只有生物人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法律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作为法学辅助概念的法人是生物人的集合,能通过"归入"的技术与生物人的行为建立起联系,也能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相反,动物因不具备规范性认知能力而无法完全满足事实条件,也不符合规范条件.机器人更接近于动物而不是法人,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它无法、也不应当承担独立责任.在法律上为机器人行为负责的总是人类自身.

机器人、法律主体、意志能力、法律资格、独立责任

DFO-05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43-5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9,(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