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3.012
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之刑法规制
比特币、以太坊等流通性和可兑换性较强的高级虚拟货币,本质属性是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是指首次发行代币,向众多不特定网民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的行为.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或发行新的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的ICO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货币犯罪.数字货币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对象,因此ICO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ICO行为可界定为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准众筹”,不是证券行为,亦不能上升为证券类犯罪行为.实然层面上,“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ICO骗取财物行为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区分投资者错误认识类型和程度基础上判断ICO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应然层面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
区块链、ICO、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刑法规制
D914(法学各部门)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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