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2.011
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三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诈骗罪、洗钱罪、侵权、不当得利
P(天文学、地球科学)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项目“中介类网络平台合同责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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